发布时间:2016/5/16 17:03:20 信息来源:傅维华 访问量:3567次 【打印】
《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制定,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批准,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增强法律意识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,刻不容缓。为此,2016年5月16日下午,秣陵中心小学组织全体教师分年段进行《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的学习,特别是针对学校、教师层面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条例的学习。
通过此次学习,老师们清楚地知道了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罚款、嘲讽、辱骂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;
(二)随意查看、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;
(三)未经监护人同意,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;
(四)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;
(五)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、购买商品等活动;
(六)削减或者挤占体育、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;
(七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。